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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来了!欺诈发行者可能倾家荡产!(附证券法全文2019)

发布时间:12-28  浏览数:118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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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28日电(赵晓辉、刘慧)新修改的证券法12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针对市场深恶痛绝的欺诈发行行为,新证券法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

 

  长期以来,在A股市场,由于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公司铤而走险对财务等数据大肆造假,以期达到上市标准。一朝败露,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责任方所付出的代价却远不足以形成震慑,市场对此常有“罚酒三杯”之戏谑。

 

  此次修法,大大提升了针对欺诈发行各方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升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

 

  更为重要的是,不仅是对发行人,针对相关责任个人的处罚也全面升级。关于欺诈发行,旧的证券法中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证券法则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责任做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仅要被没收自己企业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还可能要付出最高达到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今后,欺诈发行者,很可能倾家荡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文(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9-12/29/c_11253996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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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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