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股权转让纠纷委托人诉请全部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01-05 浏览数:1874 【Close】
2018年5月,委托人将其持有青岛某公司股权分别转给对方五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分二次支付,在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余款付清。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对方五人仅支付第一次款项,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委托人为追索剩余股权转让款,委托范律师、刘冰律师代为诉讼。诉讼中,对方五人以委托人采用存在欺诈手段,声明其履行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合同。我方代理核心意见为:一是对方在变更工商登记及修订公司章程,明知公司登记及出资情况,不存在欺诈;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出资到位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本案经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鲁0212民初1207、1208、1209、1210、1211号民事判决书,采信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对方五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驳回对方五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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