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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发布时间:02-21  浏览数:3833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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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20199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其中要求,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由此,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同命同价”的《试行办法》,宣布本省全部或部分法院司法审判中,推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目前,各地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有:广东、上海、浙江、湖南、山西、新疆、四川、贵州、黑龙江、陕西、河南、广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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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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