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民四庭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一)-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法律法规 - 山东高院民四庭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一)

山东高院民四庭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一)

发布时间:03-06  浏览数:1843 【Close
分享到

 来源:山东审判

      为依法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经山东高院民四庭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十条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十条意见内容如下:

一、正确判定疫情的法律性质。

审理与疫情有关的涉外商事案件,要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准确确定涉外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对于适用我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受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应认定构成不可抗力。合同条款中约定瘟疫、流行疾病、检疫以及其他同类事件等,可以解释为不可抗力。对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可以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履约障碍。对于适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应依照所适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或类似规定,并综合当事人的约定、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妥善处理。

二、正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应避免在审理受疫情影响的涉外商事海事合同时,不区分具体情况一概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须在个案中结合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地疫情发展情况和当地政府管控措施以及是否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或积极采取减损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适用。企业提交的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经法庭质证,应当予以采信。涉疫情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后继续履行,避免轻易终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正确区分责任,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疫情或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正确处理境外买方取消订单、拒收货物纠纷。

境外买方以疫情为由取消订单或拒绝收货而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疫情使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台了禁止性规定,或者疫情导致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正当理由,否则,对于境外买方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正确处理境内收货人无法及时提货的索赔纠纷。

境内收货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货,承运人等向其追索滞期费、堆存费等相关费用的,收货人以不可抗力条款抗辩免责的,应综合考虑疫情对无法及时提货造成的影响,双方是否协商变更提货时间和地点,收货人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是否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等因素。

五、正确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股权出让方受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无法按期履行或协助履行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以及核准、备案等相关移转股权义务,股权受让方起诉请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正确处理涉疫情信用证、涉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在电子支付广泛应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信用证、涉外金融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当事人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借款人确因疫情住院治疗等客观情况无法及时还款的,可依据不可抗力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但借款人应在相关情形消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困难为由请求提前解除信用证开证合同的,在不具备法定和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七、正确处理涉疫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疫情影响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托运人依据承运人、港口企业发布的减免堆存费、滞期费和延长免箱期等通知,要求减免相应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八、正确处理涉疫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在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中,船厂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付船舶,及时行使了通知义务,船东主张解除造船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造船合同对于累计迟延的时间有明确约定,如果累计时间超过合同约定,船东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如果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期后继续迟延导致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交船的,船东主张依约解除造船合同的,可予支持。

九、正确处理疫情引发的船员工资待遇纠纷。

船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延迟复工期间未能返岗的船员向用人单位主张按照国家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的,依法应予支持。复工后因依法隔离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船员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工资的,依法应予支持。因疫情防控必须在船上超期服务的船员向用人单位或船公司主张相关待遇的,依法应予支持。

十、正确处理涉外旅游合同纠纷。

因疫情防控需要确实无法出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涉外旅游合同的,一般予以支持。对于无法退还的实际发生费用,如签证费等,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