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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向有过错的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04-06  浏览数:290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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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每月工资扣除,但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但如果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无法在扣除工资,能否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律师认为,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劳动者要求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需做好以下前期工作:

1、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重大过错的情形及赔偿金额;该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劳动者阅读后签字。

2、保留劳动者过错方面的证据,比如事情发后,让劳动者出具情况说明,或相关行政机关的调查报告等。

3、保留用人单位损失方面的证据,以在发生纠纷后,司法机关予以比较,避免显示公平。

 

参考案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7)鲁0203民初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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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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