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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直接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份额

发布时间:04-09  浏览数:201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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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未向债务人追偿之前,能否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绍兴中院:王某某与李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案

——向债务人追偿并非已履约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先置程序

【案号】一审:(2013)绍嵊商初字第902号;二审:(2014)浙绍商终字第53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

【裁判要旨】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二项追偿权并列,向债务人追偿并非是先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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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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