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继承纠纷二审上诉成功,改判支持委托人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04-14 浏览数:2154 【Close】
委托人之父母因房屋出售所得,对第三人享有30万元的债权。2018年,老人在医院立下书面遗嘱,将其享有债权份额由委托人继承,该遗嘱由他人代书并见证。老人去世后,委托人与其姐妹就上述债权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遗嘱代书人并不是当场记录下老人遗嘱内容,而见证人对遗嘱内容不是完全清楚,立遗嘱过程存在诸多重大瑕疵,并不能真实地体现老人的意思表示,确认该份遗嘱无效,判决驳回委托人要求继承债权的诉讼请求。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本案二审。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代书遗嘱效力的问题。庭审中,我方围绕该代书遗嘱缘由及形成过程展开陈述,强调老人对代书人宣读遗嘱的内容是完全认可的,遗嘱上老人签字手印均是其本人所为,无证据证明老人被控制或胁迫。最终,青岛中院采纳我方的上诉意见,认为根据遗嘱、视听资料、见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方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老人在订立遗嘱过程中被控制、胁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确认遗嘱有效。据此,青岛中院作出(2020)鲁02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市北法院(2018)鲁0219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债权由委托人享有二分之一,由委托人母亲享有二分之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