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裁判要旨摘要(2019)
发布时间:04-29 浏览数:6368 【Close】
1.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 在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与被上诉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
2.繁殖材料的认定
在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为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应当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且能够繁殖出与授权品种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受限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当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已为育种者所普遍使用时,该种植材料应当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3.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 在前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
4.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在上诉人江苏丰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禾泉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乐利农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系指被许可人获得了在该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法域内唯一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所谓“独占实施许可”被附加了授权法域内的地域限制,则该实施许可仅构成普通实施许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