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火灾致死赔偿纠纷委托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成功案例 - 代理火灾致死赔偿纠纷委托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火灾致死赔偿纠纷委托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05-05  浏览数:1951 【Close
分享到

           20183月,委托人所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造成同单元某室居民受伤严重,被消防人员救出后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下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委托人所租用的房间遗留火种引发火。受害人家属将房屋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及委托人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责任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应诉。诉讼中,法院经我方申请向消防支队调取火灾调查相关材料,证实事故发生时委托人并不在该房屋居住。鉴于此,原告方又申请追加房屋实际使用者鹿某为本案被告。本案经历下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房屋中介公司受房屋所有人委托对外出租房屋,违规使用隔断改变房屋格局,并使用了木板等易燃材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房屋所有人明知并同意中介公司违规行为,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鹿某使用房屋时对火灾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虽然系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人,但火灾当晚并未居住该屋内,对火灾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历下法院作出(2018)鲁0102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所有人对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等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中介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鹿某承担20%赔偿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