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火灾致死赔偿纠纷委托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05-05 浏览数:1951 【Close】
2018年3月,委托人所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造成同单元某室居民受伤严重,被消防人员救出后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下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委托人所租用的房间遗留火种引发火。受害人家属将房屋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及委托人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责任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应诉。诉讼中,法院经我方申请向消防支队调取火灾调查相关材料,证实事故发生时委托人并不在该房屋居住。鉴于此,原告方又申请追加房屋实际使用者鹿某为本案被告。本案经历下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房屋中介公司受房屋所有人委托对外出租房屋,违规使用隔断改变房屋格局,并使用了木板等易燃材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房屋所有人明知并同意中介公司违规行为,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鹿某使用房屋时对火灾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虽然系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人,但火灾当晚并未居住该屋内,对火灾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历下法院作出(2018)鲁0102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所有人对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等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中介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鹿某承担20%赔偿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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