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 山东市监局 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06-03 浏览数:1545 【Close】
第一条 为优化山东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山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接收法律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关文书除外)的地址。可以填写企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地址。接收地址有变化的,应当通过系统及时更新。
第五条 在企业等市场主体填写承诺地址时,应当通过阅读提示语等方式,了解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法律后果等事项。
第六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填写准确的地址信息,以便于能够及时接收法律文书。
企业等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受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八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九条 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送达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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