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 山东市监局 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法治新闻 - 山东高院 山东市监局 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高院 山东市监局 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06-03  浏览数:1172 【Close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优化山东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山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接收法律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关文书除外)的地址。可以填写企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地址。接收地址有变化的,应当通过系统及时更新。

   第五条  在企业等市场主体填写承诺地址时,应当通过阅读提示语等方式,了解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法律后果等事项。

   第六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填写准确的地址信息,以便于能够及时接收法律文书。

企业等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受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八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九条  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送达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