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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发布时间:06-16  浏览数:139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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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信

6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三》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精准服务大局。

 

注重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审理与疫情相关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切实服务保障稳外贸、稳外资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召开了“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视频调研会”,充分了解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亟需解决的适用法律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指导意见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三是保持适度前瞻性。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将在第一时间感知到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引发的各类争议。如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对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导意见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可能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外商事海事等纠纷类型作出科学预判,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解决方案,稳定中外当事人合理预期。

 

《指导意见三》共9个部分19个条文,可分为四大板块。

 

第一板块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

 

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一》具体规定的细化,特别是结合了2019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无法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质证、申请延期提出答辩状与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的中止等问题。

 

第二板块包括:法律的查明与适用。

 

受疫情影响,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最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一》已经明确了我国法律中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所以《指导意见三》明确了适用我国法律的,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指导意见一》执行。

 

对适用域外法律的,提出了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国际条约的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这一板块虽然条文不多,但能够为下级法院适用域外法律、国际条约提供指引。

 

第三板块包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如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平衡,是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一版块的内容,也是《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的具体细化。

 

第四板块包括:诉讼绿色通道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参照执行。

 

根据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指导意见三》提出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与疫情相关的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参照《指导意见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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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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