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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是否可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发布时间:07-02  浏览数:4423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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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当事人主张将商品房价格涨跌产生的差价作为失的,是否支持?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价格涨跌产生的差价,可以作为损失根据合同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价格涨跌产生的差价没有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违约方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房屋差价损失系因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属于间接损失,应当作为赔偿的范围。关于商品房价格涨跌产生的溢价损失的计算方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比照最相类似商品房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计算。没有最相类似商品房比照的,可参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的基准日的房屋市场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价,在此差价的基础上扣除交易成本并考虑纠纷发生的原因、一方是否存在未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形等诸多因素予以公平衡量。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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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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