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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07-13  浏览数:336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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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新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之前,如果保证方式未约定或未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但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则是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影响比较大。为实现债权有更多选择,债权人应注意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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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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