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过高?最高法回应将大幅度降低
发布时间:07-22 浏览数:1552 【Close】
中新社北京7月22日电 (朱晨曦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2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将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上述内容出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日共同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2011-2018)》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8年,仅在北京一中院及其辖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增幅超10倍,成为民商事审判第一案由,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非法集资、“套路贷”等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悉,此前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然而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视。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郑学林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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