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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居住权,需书面合同约定并登记

发布时间:07-26  浏览数:655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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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居住权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一个居住权,享有居住权的人可以无偿或者有偿住居住,直到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需采用书面形式,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民法典新创居住权,能有效解决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的问题,也能帮助老年人在身后遗嘱处理时又多项选择。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基于与房屋所有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婚姻、继承),免费设立是常态,但也有依照合同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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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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