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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不是预约合同,无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07-28  浏览数:310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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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并未规定预约合同。根据上述规定,预约合同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不包括意向书。意向书是双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向,对双方并无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意向书的内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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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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