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委托人胜诉
发布时间:07-28 浏览数:1756 【Close】
2017年3月起,对方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委托人分二次通过银行转账等向对方出借金额220万元。2017年5月,委托人多次催要,对方仍拖欠100万不偿还。崂山区法院作出(2019)鲁021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对方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范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本案二审。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青岛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认为对方举证不能,其抗辩不予采信。据此,青岛中院作出(2020)02民终491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对方上诉。【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