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为委托人免除40万元债务
发布时间:08-05 浏览数:1845 【Close】
委托人与对方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委托人出资20万元,对方出资40万元,共同购买总价为100万元的房产一套,该处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对方以自已的名义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万元。2014年12月,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现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委托人,过户后委托人以银行贷款给付对方40万元。2015年2月,对方曾向委托人汇款20万元。双方因房产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对方拒绝履行协议。青岛市北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委托人先代对方还清银行贷款,银行与对方共同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委托人名下。判决生效后,委托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取得房产。2019年8月,对方又以房产协议中40万元补偿款未支付及2015年2月20万元汇款起诉至市北法院。范律师、刘钊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应诉。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房屋贷款应由谁承担;二是2015年2月20万元对方单方汇款是否应返还。对于第一个问题,市北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虽然房产协议约定不明,但生效的判决已认定40万元贷款是由我方代为偿还,故委托人无需承担;对于20万元汇款,因我方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委托人已获得较高补偿,应予以返还。据此,市北法院作出(2020)鲁0203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仅支持返还对方20万元,驳回对方40万元补偿款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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