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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可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09-06  浏览数:860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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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列明哪些重大疾病属于婚前应告知,否则可撤销婚姻。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见,婚前应告知的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三类: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有义务向另一方告知。

 

来源:山东高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9~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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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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