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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审理侵犯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09-12  浏览数:213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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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9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项司法解释将于2020912日施行。

 

据了解,出台上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保护创新创造,鼓励正当竞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公正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具有重要作用。

 

以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项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9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两项司法解释将于2020912日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两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两项司法解释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

答: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服务和保障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更加牢固地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不仅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今天发布的两项司法解释,分别涉及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与科技创新的联系尤为紧密,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下,我简要介绍一下两项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于20181月启动《商业秘密规定》的制定工作。起草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注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理念、指导思想、重要意义、裁判思路、具体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广泛听取并吸纳各方意见。《商业秘密规定》共二十九条,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民事责任、民刑交叉以及有关程序规定。

 

关于《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起草过程中,我院于20187月、20204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吸纳各方建议。出台该司法解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专利授权确权法律制度,引导、鼓励形成更多的高质量专利,依法淘汰、过滤不合法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去伪存真,更好地为创新创造保驾护航。《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共三十二条,对权利要求解释、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充分公开、创造性、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并对有关证据、程序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加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让“真创新”得到“真保护”,“高质量”得到“严保护”。

 

 

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07年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能否介绍一下,与07年解释相比,《商业秘密规定》有哪些新的特点,二者如何衔接?

答:为进一步整合、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妥善处理新旧法律、新旧司法解释衔接问题,便于法律统一适用,《商业秘密规定》对07年解释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进行了吸收、整合和完善。对于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并无争议的规定,予以直接吸收或者适当修改;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我们结合法律修改情况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建议,相应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07年解释中的规定与《商业秘密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07年解释相比,《商业秘密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商业秘密规定》系单独针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制定的司法解释。紧密结合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情况和立法宗旨,对审判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切实增强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保护更加有力。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我们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既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依据,也为权利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指引。三是程序实体并重,保护更加全面。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向社会公开所不同,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其自身特点。除了相关实体规定外,我们重点对相关诉讼程序问题作出规定,包括诉讼中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刑民交叉的相关问题。

 

 

问:2019年,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正,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完善,请问《商业秘密规定》中,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细化规定?

答:侵权民事责任是《商业秘密规定》制定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我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个条款明确法律适用,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沿用07年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的赔偿数额确定,作出相关规定。二是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以减少、消除再次发生侵权行为的风险。三是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规定了与之相关的考虑因素。四是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定赔偿认定进行了规定。关于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故本规定未再涉及。

 

 

问:权利要求解释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难点,请问《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中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从我院两次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权利要求解释是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在《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中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权利要求解释应遵循“内部证据优先”的原则。首先,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其次,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最后,以上述方法仍无法界定的,可以借助“外部证据”,即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该规定的目的,旨在引导、督促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都能谨慎、诚信地陈述,对权利要求的用语的含义进行解释,避免权利人在不同程序中作不同陈述、两头得利。根据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的相关陈述具有一定的反向作用,有助于避免两头得利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根本依据,故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的陈述仅具有参考作用。该条规定较为原则,既起到引导、督促作用,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裁判依据。

 

 

问:司法实践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虚构、编造说明书中有关技术内容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恶劣,请问《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对此采取了何种措施?

答:《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第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技术内容的情形。此种情形在涉及化学、医药、材料等需要实验数据验证的技术领域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和案件审理秩序。因此,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有关技术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认定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并可据此认定相关权利要求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相关专利申请应予驳回。此处的专利法有关规定,可以包括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也包括专利法修改之后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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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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