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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或变更工作地点合理性?

发布时间:10-11  浏览数:273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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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用人单位需要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协议变更;若不能协商一致,需要合理地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避免仲裁诉讼风险。

司法实践中,认定岗位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3、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若工作地点变更,主要考虑是与原工作地点相比距离远近,比如从青岛市区,调整到平度市,律师认为属于重大变更。同时还要考虑到用人单位作出变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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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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