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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纠纷二案超一千万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10-14  浏览数:143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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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5月,上海某公司、王某、史某某、青岛某科技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增资协议》,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7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20万元由上海胜道认购50万元、王某认购55万元;对于他们投资总额720万元超过新增注册资本120万元的差额部分计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该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出资及股权比例为:史某某出资400万元、股权比例70.18%;上海企业出资50万元、股权比例8.77%;王某出资55万元、股权比例9.65%;其他股东出资65万元、股权比例11.40%。同日,各方又签订股东协议约定,上海企业300万元取得公司50万元的出资、股权比例为8.77%;且公司在本次增资完成之日起两年之内未在新三板挂牌(挂牌标准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司的挂牌申请),或三年内没有上市(上市标准为: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的上市申请),则上海公司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史某某收购其股权;控股股东史某某应以该协议约定的价格收购:收购价款=投资额×(1+12%×资金实际占用日期/365-新股东获得的现金红利。资金实际占用日期是指自新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新股东收到控股股东全部股权收购价款之日止。20175月,上海企业、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海企业将其持有青岛某科技公司8.7719%的股权转让给宋某某。20177月,史某某、上海公司、宋某某签订《关于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特别约定》,约定之前协议均处于有效执行阶段,各份协议涉及到应由上海公司所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与相关方签署的对赌回购等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宋某某承继,其余各方予以认可并配合。鉴于青岛某科技公司至今没有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宋某某多次要求与史某某协商回购事宜未果。

  范律师、聂留胜律师受宋某某委托,依据各方之间仲裁条款,向青岛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史某某、李某某共同连带收购委托人持有的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共同连带支付股权的收购价款449720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史某某、李某某共同连带向委托人支付股权收购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每日0.05%计算);承担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等等。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股东协议的效力,史某某等是否应回购委托人所有的股权。经开庭审理,代理律师的意见完全被采纳,青岛仲裁委对我方仲裁请求全部支持,作出青仲裁字(2019)672号裁决书,裁决史某某、李某某共同回购并支付回购款4497205元、按日0.05%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另外,王某亦委托范律师,聂律师代理其与史某某等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纠纷案,案情情况与委托人宋某某基本相同,青岛仲裁委作出青仲裁字(2019)673号裁决书,完全支持我方仲裁请求,裁决史某某、李某某共同回购并支付回购款4958860元、按日0.05%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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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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