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为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成功追索全部保险金
发布时间:11-02 浏览数:1834 【Close】
2018年11月,委托人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合同约定的医院内发生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2019年8月,委托人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结肠癌,支付医疗费近12万元。委托人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属于带病投保,解除合同,拒绝理赔。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2639元(包含住院津贴)。本案经开庭审理,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市南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为委托人2015年入院治疗病症不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所询问的范围,投保人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据此,市南法院作出(2020)鲁020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保险金112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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