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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约定劳动纠纷管辖地?

发布时间:12-09  浏览数:183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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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选择管辖地的权利,选择是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因劳动者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在财产、人身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依附性,尤其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难以就合同中格式条款内容作出变更。因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若单位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实质上排除了劳动者的管辖选择权,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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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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