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指定监护人?-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婚姻继承 - 如何指定监护人?

如何指定监护人?

发布时间:12-20  浏览数:3478 【Close
分享到

 根据被监护人的情况,通过不同方式确定监护人

1、被监护人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书面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可以直接书面形式指定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被监护人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指定,或直接由法院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30条、第31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等。

3、被监护人为未成年的,法定或遗嘱指定确定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