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法治新闻 -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

发布时间:12-26  浏览数:2313 【Close
分享到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我国于1979年制定刑法,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1997年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以刑法典为基础,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获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针对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关注。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二是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是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四是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爱立表示,作出这样的修改,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如何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对于奸淫幼女犯罪,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对于猥亵儿童犯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于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增加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抛物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入刑

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

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后,同步调整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于行刑衔接。二是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公共卫生安全加大保护力度,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王爱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方面,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增加三类犯罪,即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

此外,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相衔接,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规定

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个人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设立25年来进行的一次“大动”。

此外,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其他方面,此次修正还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和修订后的证券法相衔接,对欺诈发行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作了修改完善;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完善洗钱犯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规定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对知识产权犯罪修改较多

王爱立介绍,这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8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中除了假冒专利罪一条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还补充了一条。修改较多、变化较大。

此次修正,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比如适当提高六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损失修改为情节。

与此同时,增加规定了“商业间谍”犯罪,并进一步明确单位犯罪。“主要考虑是根据当前情况,打击境外针对我境内的商业间谍行为,保护我企业商业秘密。”王爱立解释说。

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构成犯罪

针对社会关注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等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

明确对于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示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犯罪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