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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再转账,能否反悔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12-30  浏览数:338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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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一般可以要求返还,部分法院支持的理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条件不成就,转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部分法院认为,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转账一方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在转账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不支持返还。

  双方分手后,一方如果再转账给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当得利返还的除外情形,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的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不能请求返还。具体说,男方在分手后感觉亏欠女方作出补偿(可认为是道德义务的给付),事后又反悔的,其返还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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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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