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起青岛经适房可申请变更为普通商品房,补交土地收益价款-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法治新闻 - 2021年3月起青岛经适房可申请变更为普通商品房,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2021年3月起青岛经适房可申请变更为普通商品房,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发布时间:01-01  浏览数:4053 【Close
分享到

  青岛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该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适房的完全产权。申请人应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价款:自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内(含)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自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根据通知,经适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下限的标准测算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变为完全产权房后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不再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来源:大众日报)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