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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互负返还义务

发布时间:01-07  浏览数:2933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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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某将自有的两张信用卡出借给赵某某使用,并将密码通过微信告知了赵某某。赵某某透支使用该两张信用卡,并向王某某支付利息。后赵某某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将信用卡归还王某某,但透支的款项赵某某一直未偿还,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本案中,王某某将信用卡交付于赵某某使用,赵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利息的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王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赵某某应偿还信用卡欠款,王某某应返还获得的利息收益。

  【点评】目前社会上存在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出借,或者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并以此获益的情况,但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首先,民间借贷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赚取利息或者好处费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借谋利的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的借贷行为。其次,出借信用卡的人员,往往会因借卡人不能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款项,而对银行负有债务。出借人不仅不能由此获利,反而会成为债务人,出借人有义务先行偿还所欠银行款项,否则会面临被诉风险,甚至成为失信人员。最后,在实际生活中,需要借取他人信用卡套现使用的人员,大多为背负债务、信用较低而无法自行办理信用卡或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此类人员使用,存在极高的违约风险,应提高警惕拒绝出借。

  【提示】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并以此牟利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信用卡为他人持有使用期间,产生的损失以及风险均由办卡人承担,办卡人不仅可能面临诉讼风险甚至可能成为失信人员,影响切身利益。

来源:青岛中院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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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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