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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被物件击伤眼睛,总包单位连带赔偿15万元

发布时间:07-21  浏览数:472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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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徐**

代理律师:范志强 孙心琳

案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在青岛技术开发区****工程项目施工中,徐**被磨光机碎刀片击伤其右眼。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医附院住院治疗,最终确认右眼完全失明且无法治愈。上述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青岛某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青岛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人为刘**。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徐**委托律师时,****工程项目已进入验收阶段,参与该项目施工的工人随时都可能撤走。同时,徐**在工地上被物件击伤方面的证据也不够充分。为此,律师一方面在与刘**协商赔偿方案时搜集相关证据,一方面在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完成立案、协助法院送达等工作。诉讼中,徐**将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7546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42848元,误工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在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律师对上述焦点问题代理意见分述如下:

一、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

原告徐**提交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签发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其于2008年2月到青岛技术开发区****工程项目参加施工。同时,按照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记载,原告出院应复诊治疗至2008年10月21日,刘**在其门诊病历的最后一次签字时间为2008年11月28日。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徐**最近一年经常居住地是城市,收入主要来源地也为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相关规定,虽然本案原告徐**系农村户口,但考虑其实际情况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 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44、45、46、47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义务,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义务,有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系实际施工人,无相应资质,对此总包单位建筑公司、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应是明知的,而建筑公司未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律师认为,原告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建筑公司对原告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市南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徐**受被告刘**雇佣,在操作磨光机时受伤,被告刘**应对原告徐**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无相应资质及安全许可,被告劳务公司应知晓,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培训等义务,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被告建筑公司对现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应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综合原告徐**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判断原告**最近一年一直在上海、青岛打工,后因受伤一直在青岛治疗,原告徐**主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要求被告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徐**残疾赔偿金142848元、误工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办案小结】

考虑到刘**系个人,而劳务公司也系“皮包公司”,两者均无实际赔付能力,总包单位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委托人徐**利益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另外一个关键点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2008年国民收入统计数据,城镇居民的为20464元,农村居民的为8509元,两者的计算标准相差悬殊。律师通过诉前调查与准备,最终为委托人实现诉讼目的,使委托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办案律师】

范志强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部主任。曾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擅长处理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780606735 Email:qdfzq@126.com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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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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