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鉴定确认亲属关系,委托人依法继承房产
发布时间:04-01 浏览数:1966 【Close】
四十年前,当事人母亲与被继承人离婚,婚生女(即本案被告)由被继承人抚养。离婚后不久,当事人出生,由其母亲抚养长大。2020年5月被继承人不幸去世,生前在海阳有房屋多处,未留有遗嘱,双方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范律师、姜国强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其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委托人是否享有继承权(即与对方是否为同父同母同胞);房屋装修款是否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等等。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韩某某与对方为生物学全同胞,可以确认委托人与被告为同父同母的同胞关系。本案经多次开庭,法院采信我方主要代理意见,作出(2020)鲁0687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某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一处面积大的房产,补偿被告6万元,诉讼费各自负担一半,鉴定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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