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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岛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300每月

发布时间:05-13  浏览数:536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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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于2021512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 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300;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80元 。

全年 6月 、7月 、8月 、9月 共 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 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 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

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局, 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 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 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300;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80元 。全年 按 6月 、7月 、8月 、9月 共 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 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 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 《山 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 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 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 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 降温各项措施,切 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161日 起施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 E201545)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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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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