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岛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300每月
发布时间:05-13 浏览数:7033 【Close】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于2021年5月12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 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300元 ;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80元 。全年 按 6月 、7月 、8月 、9月 共 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 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 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
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局, 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 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1—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 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300元 ;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80元 。全年 按 6月 、7月 、8月 、9月 共 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 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 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 《山 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 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 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 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 降温各项措施,切 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1年 6月 1日 起施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 E2015〕45号 )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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