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我方胜诉
发布时间:06-09 浏览数:1480 【Close】
2018年11月,委托人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合同约定的医院内发生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2019年8月,委托人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结肠癌,支付医疗费近12万元。委托人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属于带病投保,解除合同,拒绝理赔。市南法院作出(2020)鲁020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保险金112639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范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诉。本案在青岛中院开庭审理后,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保险公司就委托人支付保险金112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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