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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发布时间:05-16  浏览数:2603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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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用人单位账户上并未显示其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若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社保机构完全有理由拒绝否赔付或报销,最终结果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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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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