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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的会议纪要及案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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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东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共45条,对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掌握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工解释一》的适用情况以及关于建设工程的相关裁判意见,本文对最高院的法官会议纪要及指导、公报案例中的相关裁判意见进行整理,以供参考。
 
目  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应当审查转包方是否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等进行具体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2.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3.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4.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三、涉及工程欠款的处理

5.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6.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
7.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能够对承包人行使的抗辩,亦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四、不同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用

8.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9.违章建筑不易折价、拍卖,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11.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
(指导案例171号,(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伤认定处理

12.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七)】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

1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1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发包人可依法要求其限期履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依据
 
15.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16.不论是否属于必招项目,当事人选择以招标投标方式缔结合同,就应受招投标制度的约束,应以中标合同为据确定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4次法官会议纪要)
17.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
(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18.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将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必然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公报案例(2012)民提字第205号)

八、项目经理对外借款的责任承担
 
19.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在无法证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9次法官会议纪要)

九、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20.“未招先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十、 施工合同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处理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始计付工程价款利息
(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十一、 涉及施工、竣工验收问题的处理
 
 22.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23.承包人不可以发包人拒不付款为由拒绝返还施工资料
(公报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单方请求质检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报案例(2010)民提字第210号)

十二、涉及停工损失的指导意见

25.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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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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