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成功改判,委托人还款责任减少90%
发布时间:07-12 浏览数:1142 【Close】
市南法院作出(2021)鲁0202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向对方偿还借款本金89079元以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未清偿利息57314元;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对方清偿以8907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止的利息;委托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委托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委托范律师、姜律师代理本案二审。代理律师详细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取一审全部卷宗材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委托人仅提供其中二笔贷款的担保,一审判决对全部三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是错误的;一审计算利息亦是错误的,应先委托人偿还部分先行偿还有担保的债务。经青岛中院开庭审理,我方二审代理意见终被采纳,作出(2022)鲁02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其中委托人仅对本金1103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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