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发布时间:08-02 浏览数:3090 【Close】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明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均未对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作出明确规定,结合电动三轮车未被强制性要求办理机动车号牌及注册机动车信息、未强制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未在实际的生产和使用中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等情形,应当认定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参考案例:东营京某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保险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东营市河某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1897号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1974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3418号【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