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按揭贷款谁来还?-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合同纠纷 - 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按揭贷款谁来还?

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按揭贷款谁来还?

发布时间:08-29  浏览数:887 【Close
分享到

因开发商违约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当事人可依据买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同时要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将购房者已偿还的银行贷款和利息返还给购房者,剩余的银行贷款由开发商偿还。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2】354
 
■平阴法院:出卖人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按揭贷款谁来还?
 
2020年6月,戴某夫妇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房产一套,总价款70余万元。戴某已支付首付款30余万元,余款40万元约定采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20年7月,戴某夫妇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申请了40万元的按揭贷款。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180天后,买受人有权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A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后戴某夫妇曾就合同解除事宜与A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2022年1月,A房地产公司收到戴某送达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与此同时,戴某夫妇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就银行按揭贷款中的剩余部分由谁偿还引发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A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其构成违约,现戴某夫妇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产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据此,戴某夫妇主张解除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合同解除后,A房地产公司除应返还戴某夫妇的购房首付款外,还应返还二人已偿还的银行贷款和利息。又因戴某夫妇对合同解除不存在过错,其二人并未实际取得涉案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戴某夫妇继续偿还银行剩余按揭贷款,会使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法院认为应由A房地产公司偿还某银行的剩余按揭贷款。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