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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09-06  浏览数:86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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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合证明,且内容应当客观真实,避免不必要的赔偿责任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关于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证明的赔偿责任包括以三个方面:
一是失业金待遇的赔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计算公式:劳动者能够享受领取失业金月数×每月失业金待遇标准。
劳动者能够享受领取失业金月数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的相关规定确定。目前,青岛市失业金待遇为每月1890元(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x90%)。

二是因劳动者医疗费用无法报销产生的损失
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致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没有继续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导致不能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产生的相应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三是因劳动者不能及时就业的损失。
用人单位不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就业权利。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产生、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提交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因缺少离职证明而新单位不予录用的相关证据等。具体损失的认定,法律未规定相关赔偿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会议纪要(二)规定,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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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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