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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交了定金,如何要求退还?

发布时间:09-20  浏览数:487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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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协议的签订往往是购房者在受到房屋销售误导、外围环境、开发商承诺等因素影响,冲动下签订,并交纳购房定金等购买者平静下来,再调查研究,觉得该处房屋并不理想。而当时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协议的内容都是开发商提前通过专业法律人士拟好的,对定金的返还及解除均有利于开发商的约定。
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交了定金,如何能够退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范律师归纳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1、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已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未取得履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抵押情况等
2、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限购)致使一方无法购房的
购房者根据实际情况,应尽可能搜集不可归责已方的相关证据,才能有机会拿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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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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