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
发布时间:09-20 浏览数:9680 【Close】
申请人: , (姓别) ,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区 街道 户,身份证号码: 。
被执行人: ,男,19 年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 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支付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等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 (案由)纠纷一案,根据(20 )鲁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债务。原系被执行人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该公司财产又不足以清偿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准许追加 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致市 人民法院申请人:二○ 年 月 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