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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部分所取得的停车费广告费等收入,业主有权分配

发布时间:10-08  浏览数:92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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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比如现在小区电梯内广告、门闸道闸广告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等等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律师认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应规范,财务账册、合同、协议等要保存齐全备查。业主有权查账,如果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业委会报告,通过业委会诉讼维权;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可以居(村)委会反映,通过居(村)委会诉讼维权,而不能以拖欠物业费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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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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