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借款合同纠纷委托人250万元本息的诉求全部获支持
发布时间:10-26 浏览数: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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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青岛某房地产公司通过第三人向对方转账250万元。2021年5月,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平度法院以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其为涉案借款的出借人,作出(2021)鲁0283民初542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涉案全部债权。
范律师、孙律师接受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为再次起诉至平度法院。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重复起诉;2、对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经平度法院多次开庭质证,与庭下沟通,最终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为:我方基于债权转让新取得的权利主张,不构成重复起诉;对方系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实际占有、使用借款,且未提供张某某的授权委托手续,张某某对此又不予以认可,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平度法院作出(2022)鲁0283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偿还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8日,按年息6%计算;自2021年1月29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按年息1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