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打工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07-23 浏览数:4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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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徐某某
代理律师:范志强 孙心琳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14日,成某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青岛市海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尔路公交313路香港东站牌处,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撞上并导致徐某某受伤。经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徐某某户籍所在地是外省农村。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徐某某委托,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应在122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徐某某的赔偿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若按农村标准赔偿,赔偿金额将减少近8万元。可见,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对徐某某权益维护的意义非常大。
律师一方面协助徐某某在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完成伤残鉴定,徐某某损害构成八级伤残。另外一方面,律师要求徐某某尽可能搜集其在青岛市工作、生活方面的证据,比如说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以证明在青岛市区居住满一年。最终,徐某某在律师的协助下,取得所居住小区的居委会为其出具居住时间自2008年3月28日起的证明,其工作的单位亦出具证明,证明其入职时间及月工资收入情况。
【法院审判】
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某已在青岛市区居住满一年,按2008年青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464元计算残疾赔偿金122784元,医疗费838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元、误工费7116元、护理费882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886.2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162119.39;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直接赔偿给徐某某,余款40119.39元,由成某某赔偿给徐某某。
【办案小结】
本案系一起较为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焦点问题在于按何种标准计算赔偿及残疾的等级。徐某某在律师协助下,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十分理想,并成功地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最终索赔取得圆满的结果。
【办案律师】
范志强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部主任。曾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擅长处理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780606735 Email:qdfzq@126.com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