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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是否需要变更产权登记才有效?

发布时间:04-17  浏览数:56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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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并未规定夫妻对其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公示要件,未经登记不能发生效力。夫妻对其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分配,仅仅是对家庭财产的内部分配,应优先适用婚姻法而非物权法的规定。此外,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权属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不应以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该房屋权属的唯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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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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