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07-23 浏览数:2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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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某某,男,40岁,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XXX路XXX号。
被上诉人:李某某,男,45岁,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XXX路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5)城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确定的双方承担责任比例明显不当。
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查阅城阳交警本起交通事故的卷宗材料,尤其是事故现场的照片,我们可以看出:
原审被告郑XX(上诉人雇佣的司机,下称“上诉人司机”)所驾驶的鲁BXXXX号大货车当时顺行停放在烟青支路临时停靠带,安全警示尾灯已开启,只是该车右侧前轮距公路边道石略微超过规定距离,但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就是说上诉人司机停车符合规定也不能避免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减轻被上诉人的损害,其就算有过错也是非常轻微的。被上诉人所驾驶的鲁KXXXX小货车撞在鲁BXXXX号大货车尾部,整个车体完全在烟青公路实线以外并与公路实线是平行的,其完全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汽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负有高度谨慎的义务,对车辆前方的公路情况应当观察清楚,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并与前车保持适当车距,而且车辆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被上诉人违反上述驾驶原则,也未采取合理措施避险,主观上是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事实上被上诉人系酒后驾车是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交警未按要求抽血检测导致责任划分不准确,上诉人为此曾提出过复议。
因此,公平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承担的比例为1:9,即上诉人承担10%的损失。
二、原审所支持的后续治疗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对后续治疗费所依据的是青岛市市立医院医务科出具的后续治疗说明书,形式上属后续治疗情况说明书,而不是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此其一。其二,该说明书只是大概的估算或预测每年的花费,不能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其三,该说明书没有确定后期治疗期为二十年,法律并没有赋予原审法院确定后续治疗期限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原审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支持20年的后续治疗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待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
三、原审关于护理费的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青岛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600元计算,原审参照2004年度青岛市社会职工年人均收入13455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明显过高。同时,原审未充分考虑到被上诉人已年满45周岁和现在身体健康状况,支持20年的护理期明显过长。
另外,被上诉人所提供有关交通费的票据大多与本次事故的就医地点、时间不相符,原审法院按上述票据的累计金额计算交通费是不符法律规定的。
综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金额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重新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