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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11-26  浏览数:293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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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东高法 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

1、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暴力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之外,还有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骚扰等。

案件案情显示,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

2、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较低 

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其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范围活动等。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更低。最高人民法院提示,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案件此次发布的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显示,申请人李某(女)与龚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2023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作,其并未殴打李某。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3、人身安全保护令也适用恋爱和恋爱终止后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考虑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案件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显示,林某(女)和赵某原系情侣,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此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进行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4、对父母实施家暴,父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天发布的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案情显示,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系母子关系。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七十高龄,本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但郑某作为子女非但没有好好孝敬申请人,而是多次使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向申请人索要钱财,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
禁止被申请人郑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
禁止被申请人郑某前往申请人陈某居住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本案申请人作为年逾七旬的老人,无论是保留证据能力还是自由行动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当地公安、街道联动合作,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织起了一张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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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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