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以劳动者未到岗解除构成违法解除
发布时间:04-30 浏览数: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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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4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仅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对劳动者调岗,后以劳动者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橡塑公司与宋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5日,宋某入职某橡塑公司,在操作工岗位工作。同年4月15日,橡塑公司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将宋某调整至包装岗位。宋某不同意调岗,没有到新岗位上班。2023年4月30日、5月11日,某橡塑公司先后两次向宋某送达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书当日到公司上班或者办理其他手续等。2023年5月18日,某橡塑公司向宋某发送通知书,表示宋某经两次催告仍不返岗、导致长期旷工,给予宋某辞退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后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橡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认定某橡塑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某橡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某橡塑公司仅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对宋某进行岗位调整,就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宋某进行了协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宋某不适合原岗位或调整岗位的必要性、理由和依据,且宋某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某橡塑公司为宋某调整工作岗位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宋某拒绝到新岗位上班后,某橡塑公司虽在通知书中载明依据《考勤、请假管理规定》《员工奖惩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并进行了公示,亦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了工会。综上,某橡塑公司解除与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法院判决某橡塑公司支付宋某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不得滥用权利。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在内的劳动合同内容。若双方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也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仅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决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即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3)鲁1603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法官:孙民超,书记员: 吴亚楠。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民终3154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法官:张秀峰、唐顺江、王琳,法官助理:刘德霞,书记员:崔胜男]
来源:山东省高院 劳动专业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