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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07-25  浏览数:358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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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诉讼与执行 争议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从前述规定的文义出发,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实践中,常有已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
1、 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2、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再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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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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