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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认定逃逸?

发布时间:08-26  浏览数:336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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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12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如何认定逃逸,法院认定是往往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使用“逃逸”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 逃逸的表述,但在认定责任时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 1款的,可以认定为逃逸。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使用“驶离现场”或者“离开现场”等表述认定当事 人行为的,应当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逃逸。驶离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规定的义务,客观表现与逃逸并无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驾驶人 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认知。逃逸的驾驶人主观上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有 逃避法律责任的意识,而驶离现场的驾驶人在少数情况可能确实不知道或者 不应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驶离现场”的驾驶人,可通过事故发生时的 周边环境、车辆状态、交通事故的程度,综合判断车辆驾驶人是否具备对交 通事故的认知。例如,视线良好的天气下,城市道路上家用轿车与厢式货车 侧面相撞,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和驾驶常识,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必 然有认知,此时“驶离现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均与逃逸无异,应当认定为 逃逸。再如,质量较小的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碰撞于满载的重型牵引车加挂 车的尾部,由于车辆质量大、车身长,驾驶人的视线、感觉均受到一定的限 制,其没有感受到事故的发生而继续向前行驶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注意】车辆驾驶人驶离现场不久又返回现场的,人民法院仍应综合交 通事故发生的客观状态判断其主观心态。个别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停车,但在驶离一定距离后,驾车返回现场后报警、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应当说在事故发生的一开始,当事人确实有逃避责任的意识,也有了一定的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是在短时间内主动纠正错误意识,返回现 场履行法定义务并接受处理,足见其主观过错较小。如果此类案件当事人初 始的驶离又返回的时间间隔较为短暂,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或者其他严 劣后果的发生,对此类当事人可以考虑不认定为逃逸。


来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指引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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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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